鑄造產業是我國工業發展的基礎支撐產業之一,我國鑄造產業發展至今挑戰與機遇并存,唯有提高自身整體競爭力和影響力才能在全球整個鑄造市場中站穩腳跟。目前來看,我國鑄造行業整體市場還不夠規范,鑄造企業鑄造工藝整體比較落后,也普遍存在著耗能大、污染嚴重、工作條件惡劣、鑄件質量差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我國長期以來對鑄造行業沒有一個準入規范,對于鑄造企業開廠生產門檻比較低,導致我國作坊式鑄造企業較多,他們在生產和管理水平上都比較欠缺,同時中小型企業數量規模龐大,較多企業無競爭力,這嚴重制約著我國鑄造產業的發展,鑒于此,我國出臺了《中國鑄造行業準入條件》,以下是條件細則:
第一條:制定中國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目的在于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引導我國鑄造行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提升我國裝備制造業整體水平和為國民經濟各行業提供優質鑄件,實現我國從世界鑄造大國向鑄造強國轉變。
第二條:實施鑄造行業準入制度,按照“鑄造行業準入條件”加快淘汰那些規模小且工藝落后、耗能大、污染嚴重、作業條件惡劣的鑄造企業,遏制行業內的惡性競爭和資源浪費。
第三條:在實施鑄造行業準入制度過程中將積極引導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形成合理經營規模;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發展鑄造產業集群或鑄造工業園區,優化資源配置,大力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培育一批“專、特、精、新”的中小鑄造企業,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鑄件產品質量和企業效益。
第四條:鑄造企業的布局及廠址的確定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應法規,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裝備制造業發展規劃。在一類區內不能新建、擴建鑄造廠,已有的鑄造廠其污染物排放(含水、氣和噪聲等)指標應符合國家一類區有關標準的規定。在二類區和三類區,新建鑄造廠和原有鑄造廠的污染物(含水、氣和噪聲等)排放指標均應符合國家或地區有關標準的規定。
說明:一類區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二類區指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以及一、三類區不包括的地區;三類區指特定的工業區。
第五條:鑒于目前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社會、經濟和工業發展程度的差異,在進行鑄造行業結構調整和實施準入制度時,應區別對待。
第六條:企業規模(產能)
1.現有的砂型鑄鐵件(含離心鑄鐵管及其他離心鑄造)、鑄鋼件與有色鑄件生產企業鑄件年產能按所在地區(見表1)和類別(一、二、三類)不同應不低于表1所列的噸位。
2.采用砂型及離心鑄造工藝之外的其他鑄造工藝(包括壓鑄、低壓鑄造、金屬型鑄造、擠壓鑄造、熔模鑄造、V法鑄造、消失模鑄造等)的鑄造企業規模不在以上限制之列,具體標準待此后另行公布。
3.對于“專、特、精、新”的中小鑄造企業,其企業規模的限制可以適當放寬。“專、特、精、新”的中小鑄造企業認定標準和實施細則另行公布。
第七條:鑄造方法及工藝
1.根據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粘土濕型砂鑄造、樹脂自硬砂鑄造、水玻璃自硬砂鑄造、V法鑄造、熔模鑄造、消失模鑄造、金屬型鑄造(重力、離心、壓鑄、低壓等)等鑄造工藝。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鑄造工藝。
第八條:鑄造裝備(造型、制芯、熔煉、砂處理、清理等)
1.必須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設備,如電爐、沖天爐等金屬熔煉設備,爐前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設備,并應配有相應有效的除塵設備與系統。提倡大批量生產鑄鐵件產品的企業根據鑄件要求采用沖天爐-電爐雙聯熔煉工藝,或采用中頻感應爐熔煉,推薦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 t/h)、長爐齡(一次開爐連續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熱送風沖天爐。在全國范圍內逐步淘汰熔化率<3 t/h、環保排放不達標的沖天爐,新建鑄造企業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沖天爐。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無磁扼的鋁殼電爐,原有無磁扼的感應電爐限2年內逐步淘汰。
3.必須配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處理、清理設備,采用樹脂砂、水玻璃砂工藝的企業須配備舊砂再生設備,有選擇地采用機械化、半自動及自動造型生產線。
4.必須配有匹配的消音和通風除塵設備。
第九條:鑄件質量
1.鑄造企業須設有質量管理及監測部門,配有專職質量監測人員,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2.企業或所在的工業園區必須設有與其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實驗室。鑄件性能、關鍵原輔材料和型砂、鐵液、鑄型等中間產品必須進行檢驗,所生產的鑄件和所用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相應標準的規定并有檢測或驗證報告。
3.鑄件的外觀質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鑄件的內在質量(成分、金相組織、性能等)應符合產品圖紙及相應標準的要求。風電材料設備
4.企業對員工應進行ISO9001標準培訓,從建廠開始就納入ISO9001管理體系的軌道,使鑄件產品實現過程全面有效受控。
第十條:能源消耗企業須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企業的主要熔煉設備應滿足以下能耗指標(見表2)。
第十一條:廢棄物排放與治理
1.粉塵、煙塵和廢氣: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煙塵和其他廢氣的部位均應配置收集及凈化裝置,廢氣排放均應分別符合GB 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和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廢水排放應根據排放流向分別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097-1997《海水水質標準》等。
3.建立廢砂、廢渣處置申報制度,廢砂、廢渣處置須經當地環保部門批準。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貯存和處置。鼓勵按地區或在固體廢棄物量大的鑄造企業建立鑄造廢棄物的集中回收、處理及綜合利用機構。砂型鑄造企業的舊砂必須進行再生利用。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60%,呋喃樹脂自硬砂≥90%,堿酚醛樹脂自硬砂≥6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粘土砂≥60%(用于制芯)。
4.生產過程的噪聲對外排放應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新建項目的噪聲排放必須達標后才能正式投產。
5.建議企業進行GB/T24001-200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第十二條:職業健康、安全及勞動保護
1.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根據相關法規為職工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險和福利,為職工配備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要對在有害、有毒環境工作的職工定期進行體檢。
2.企業須有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噪聲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備必要的治理設備和用具。工作場所須符合GB8959-2007《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15577-200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操作者在粉塵、噪聲超標的場所作業必須配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提倡企業采用GB/T28001-2001(或與之等效的OHSAS18001)標準,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
第十三條:人員素質
1.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和培訓計劃,定期進行意識、管理、技術、技能、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風電材料設備
2.關鍵崗位(特殊工序、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理化檢驗)的人員要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風電材料設備
第十四條: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中國鑄造協會考察并指定若干個地方鑄造協會負責對當地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考評。每年核定一次負責鑄造行業準入制度工作的地方鑄造協會名單,并將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企業自愿申請參加“中國鑄造行業準入考評”,現有鑄造企業的申請、考評周期為兩年一次;新建、擴建和改建鑄造企業隨時申報,隨時考評。
第十六:條中國鑄造協會定期向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匯報符合“準入條件”的鑄造企業情況,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向社會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鑄造企業名單。風電材料設備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和改建鑄造企業必須在正式生產前達到上述“準入條件”。各級有關政府部門在對新建、擴建的鑄造企業進行立項審批、土地供應、信貸融資等管理工作中要以“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合“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的新建、擴建鑄造企業,主管部門不予審批、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能發放營業執照,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不符合“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的現有鑄造企業,可以根據本“條件”進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內,不能享受優惠政策,不能申報任何優惠項目。
第十九條:本“準入條件”將根據我國鑄造工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加以修改。各地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文件精神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地區鑄造產業發展、高于此條件的地方性“鑄造行業準入條件”。
第二十條:本“準入條件”的解釋權在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鑄造行業準入條件》涵蓋了我國鑄造行業的現狀,并且針對影響鑄造行業發展的現狀做出了一些規范、制定了準入條件,國家出臺該條件對于鑄造企業的準入從方方面面做出了規定,以助我國鑄造產業健康發展。